根據我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應當向外商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壹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都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因此,按照實際消費取得發票是消費者的權利,開具發票也是商家的義務。妳完全可以拒絕超市的這種行為,按照我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舉報,即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舉報任何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