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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及時變更稅務登記證,有什麽避罰款的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壹是稅務行政處罰的前置條件就是需要主管稅務機關向貴公司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沒有這個前置條件,稅務機關不會給予貴公司處罰的;二是《征管法》第六十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變更登記的,“可以”處罰,並不是“必須”、“應當”處罰,所以,稅務機關會根據情節判斷是否處罰。

總之,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變更登記的,絕對避免不處罰是不太可能,要有接受處罰的心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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