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未出資的股東需要對公司債務在未清償本息範圍內無法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依法向公司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股東出資包括貨幣出資、實物出資、知識產權出資、土地使用權出資等。股東出資方式具體介紹:貨幣出資,即貨幣,設立公司必須是固定數額的流動資金,需要支付設立公司和啟動公司運營的費用,所以股東可以用現金和實物出資,壹般是機器設備、原材料等。股東分紅有五種有效的節稅方法:1。持股人變更為公司持股以節稅;2.成立個人獨資公司,完成稅務籌劃;3.民營企業的紅利以獎金的方式分配,完成稅收籌劃;4.以公司名義購買解決股息稅負的稅收籌劃方法;5.借助公司間利潤轉移進行稅收籌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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