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未經核準登記,擅自開始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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