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沒有銷售合同能開票。只要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紙面的合同,不是銷售實現的唯壹依據。 在確認銷售可以實現的情況下,沒簽訂合同,也可以開出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具、抵扣只能證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不單獨認定作為買賣合同標的物已實際交付的直接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壹條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發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