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壹款的規定予以處罰(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納稅人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