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 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