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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退稅什麽意思

法律主觀:

退稅從每年三月開始。上年度終了後,居民個人需要匯總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的收入額,減除依法可以扣除的數額,計算本年度最終應納稅額,得出本年度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並辦理退稅或補稅。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壹條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

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

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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