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出無異議聲明的條件
在下列情況下,稅務局局長會宣布不反對聲明:
公司從未開業或已停業;
公司不會白手起家;
公司已出售所有存貨、財產和證券;
公司沒有未繳納的稅款,包括利得稅、財產稅、印花稅、商業登記費以及與這些稅款相關的罰款和訴訟費;
根據稅法,公司沒有未完成的職責,包括沒有歸還稅務局公布的納稅申報表,以書面形式告訴稅務局局長公司在任何課稅年度都應納稅,但尚未收到相關年度的納稅申報表;
該公司沒有回復稅務局宣布的任何查詢;
在公司的納稅評估中沒有無休止的反對或上訴。
如公司不符合上述任何壹項條件,將不會獲發不反對聲明書。
2.通知將在申請人提交有用請求並支付相關費用後的25個工作日內公布。
如果公司沒有未解決的稅務問題和未付稅款,稅務局局長將宣布不反對聲明。否則,秘書將宣布壹份通知,列出公司未完成的業務或未付的稅款。當這些事項已獲解決或稅款已繳付後,申請人可填寫通知書的下半部,並提交本會,要求本會重新考慮其申請,而無須再次繳付申請費用。
3.處理時間
約六個月至八個月(要求將在憲報刊登兩次。第壹份公告在憲報刊登後,將有三個月的時間提出反對。如果處長在該段期間內沒有收到任何反對意見,他會在憲報刊登第二份公告,然後該公司便會結束營業。註銷程序結束且公司關閉後,將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