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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或有對價稅務處理

特殊性稅務處理是指區別於壹般的稅法對企業經營業務的處理,不按照稅法對資產、負債和經營活動的壹般規定。

財稅[2009]59號文件第五條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不低於50%;

3、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特殊性稅務處理中,非股權支付額要納稅,特殊合並的企業,由於被合並企業資產增值和損失稅收上沒有確認,所以,接收資產時也是按原企業資產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如需解決具體問題(尤其法律、會計、醫學等領域),建議您詳細咨詢相關領域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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