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損補償政策是我國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中的壹項重要優惠措施。《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11條規定:“納稅人可以用下壹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其年度虧損;下壹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彌補,但彌補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對外資企業,除享受與內資企業相同的優惠政策外,還可從獲利年度起享受“兩免三減”、“五免五減”等稅收減免優惠政策。“開始獲利年度”的確認是外資企業稅收籌劃的關鍵。需要註意的是,外資企業第壹年盈利,年中開始營業,實際生產經營期不足六個月的,可以選擇從下壹年開始計算所得稅減免期限。此時,對於外資企業來說,確認“開始獲利年度”直接關系到以後能否享受免稅或減稅的優惠政策,進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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