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已取消和下放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7]189號)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年度虧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可以用下壹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壹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彌補,但彌補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這壹審核項目取消後,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申報(包括預繳申報表和年度申報表)時,可以計算彌補以前年度符合條件的虧損。主管稅務機關應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管理:
1.建立賠損賬戶(已實行信息化管理的地區,可直接用年度回報動態對比替代賬戶),對企業的賠損進行動態管理;
2.及時了解各行業、各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
3.重點對遠離行業生產、經營規律和利潤水平的企業,以及連續虧損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了解虧損的真實原因,特別是加強對關聯交易轉讓定價合理性的檢查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