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檢查辦法
2008年9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3號公布
第五條個體工商戶申請年檢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個體工商戶年檢報告書》;
(二)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檢查期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要求個體工商戶說明有關情況並提交其他有關材料,個體工商戶應當說明並提交。
個體工商戶應當對提交查驗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