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征民用航空機場土地使用稅的規定》((1989)國稅帝子32號),“1。對機場飛行區(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機坪、安全帶和夜間飛行照明區)、機場內外的通信導航設施和飛行區周邊的排水防洪設施免征土地使用稅。
二、機場道路,分為場內道路和場外道路。場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田間道路用地依照法律法規征收土地使用稅。
三、機場工作區(包括辦公、生產和維修用地以及航站樓、停車場)用地、生活區用地、綠化用地,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征收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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