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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程序

1)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民事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將在開庭前三天通知當事人。

2)庭審大致可以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評議、宣判等幾個階段。如果申請退出,需要說明理由。如果妳不申請或妳的申請被拒絕,審判將繼續進行。

3)在法庭調查階段,審判長或法官會組織雙方當事人舉證,依次質證各自的請求和意見。質證是指當事人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以及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及其大小進行質疑、說明和反駁。

4)法庭辯論時,審判長或法官會組織雙方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圍繞全案的事實和法律責任發表意見。

5)在評議和判決階段,由合議庭或法官對庭審進行總結,對雙方發表的意見進行評議,表明是否支持,並闡明理由。

6)妳是原告,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駁回起訴;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7)作為壹方當事人,可以在宣判前的任何訴訟階段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和解,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主持調解。不同意調解或者沒有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將繼續審理並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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