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提供無形商品營銷、代理等服務取得的所得征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第103號)規定,本企業非從業人員為企業提供無形商品營銷、代理等服務取得的所得,不論計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應計入個人從事服務業應稅服務的營業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計算征收營業稅; 上述所得在扣除已繳納的營業稅後,計入個人勞務報酬所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在廣告設計、制作、發布過程中提供其他服務取得的所得,按照稅法規定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應稅項目計算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