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電子稅務 - 某酒店剛裝修完,向社會發放了壹批消費券。憑證是否應該計入收入?

某酒店剛裝修完,向社會發放了壹批消費券。憑證是否應該計入收入?

1,發放代金券不使用現金,但意味著現金可以在未來沖抵,這實際上是壹種未支付的折扣。

借方:銷售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憑證

2.客戶將在下壹次購買時消費65,438+000元,並使用65,438+00元的優惠券。

規則

借方:其他應付款-憑證10

現金90

貸款:營業收入100元(壹般商家搞活動,不涉及增值稅)。

如果未到期兌現的憑證是其他應付款-憑證的科目余額,則沖正。

借:其他應付款-憑證

貸:銷售費用

3.這是壹個比較規範的操作,但是這樣做的缺點是商場沒有收到錢的憑證部分,也要計入收入,繳納相關的稅。實際上,沒有人會這麽傻。根本不經過會計核算就開具憑證,在收回扣除的現金時直接開具發票並將扣除的金額計入收入,是壹種常見的方式。有的企業為了應付稅務機關,會像1-2那樣對待小部分憑證,大部分會作為非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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