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發字[1995]6號)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和收益的轉讓,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不包括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無償轉讓不動產的行為。
《關於實行土地增值稅若幹問題的公告》第三條第(壹)項規定,同壹投資者內部企業之間無償轉讓(劃撥)房地產,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同壹投資者內部的企業之間”是指母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同壹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之間;自然人與其個人獨資企業和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之間。
《關於土地增值稅實施若幹問題的公告解釋》第七條規定,根據土地增值稅條例,納稅人轉讓不動產並取得收入,構成納稅義務。鑒於同壹投資者內部企業之間無償轉讓(劃撥)房地產,以及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之間無償轉讓房地產,轉讓方未取得收入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同壹投資者內部企業之間的有償轉讓和投資(增資)不屬於無償劃轉的範疇。
綜上,公司將房產無償轉讓給全資子公司,且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