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第二條: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因此,A公司向B公司收取的服務費,應作為營業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B公司支付A公司的服務費,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B公司支付A公司服務費時,可做以下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服務費
貸:銀行存款
A公司收取B公司服務費時,可做以下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