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擴展材料:
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是發貨票中的壹種,專用發票是供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壹般納稅人)生產經營增值稅應稅項目使用的壹種特殊發票,它不僅是壹般的商事憑證,而且還是計算抵扣稅款的法定憑證。
開票時,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擡頭要與企業名稱的全稱壹致。
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要將名稱,稅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填寫完整。而且,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將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參考材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百度百科-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