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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財產不可以進行納稅抵押?

咨詢熱線 ZI XUN RE XIAN

您好,據我所知,在合同中,不是任何東西都可以拿來進行抵押的。請問,在納稅擔保中也是這樣嗎?哪些財產不可以進行納稅抵押?

專業解答

根據我國《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權;(2)土地使用權,但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除外;(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6)依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築物;(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8)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不予抵押的財產。

當然,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其應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提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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