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運輸服務開具發票;
2、提供建築服務開具發票註;
3、轉讓或出租不動產發票;
4、預付卡業務開票;
5、保險公司代收車船稅開具發票;
6、土地增值稅發票扣除業務;
7、個人代保險代理人匯總開代理費發票。
數電發票備註欄需要填寫嗎?
這裏有兩種情況:
1、法規有明確要求的:必須按照正確的格式填寫,否則會被認定為“虛開”,不能用來抵扣增值稅,也不能在稅前扣除。
2、法規沒有明確要求的:雖然沒有強制要求,但建議還是要填寫,因為備註欄是發票與真實業務之間的重要紐帶,對於證明業務真實性具有重要作用。
綜上所述,發票不僅僅是壹張紙,它背後承載著企業的成本和稅務風險。因此,對於發票的每壹欄都不能大意,發票備註欄的填寫更是直接關系到發票的合規性和企業的稅務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