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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發票備註欄壹定要填寫的

發票備註欄必須寫內容的發票,具體如下:

1、運輸服務開具發票;

2、提供建築服務開具發票註;

3、轉讓或出租不動產發票;

4、預付卡業務開票;

5、保險公司代收車船稅開具發票;

6、土地增值稅發票扣除業務;

7、個人代保險代理人匯總開代理費發票。

數電發票備註欄需要填寫嗎?

這裏有兩種情況:

1、法規有明確要求的:必須按照正確的格式填寫,否則會被認定為“虛開”,不能用來抵扣增值稅,也不能在稅前扣除。

2、法規沒有明確要求的:雖然沒有強制要求,但建議還是要填寫,因為備註欄是發票與真實業務之間的重要紐帶,對於證明業務真實性具有重要作用。

綜上所述,發票不僅僅是壹張紙,它背後承載著企業的成本和稅務風險。因此,對於發票的每壹欄都不能大意,發票備註欄的填寫更是直接關系到發票的合規性和企業的稅務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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