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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份的納稅申報期延長至2月28日。

法律解析:根據疫情防控形勢,為方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做好納稅申報繳納工作,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在延長至2月24日的基礎上,將2月全國納稅申報繳納期延長至2月28日。

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各級稅務機關更加註重優惠政策的落實,在“非接觸式”稅收征管和疫情防控方面加大工作力度,認真落實支持疫情防控的新稅收優惠政策和國家實施的更大力度的減稅降費政策,積極拓展“非接觸式”納稅服務,嚴格防控辦稅服務廳疫情。 努力營造安全、高效、便捷的納稅環境,進壹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業恢復生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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