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有以下情況的可以免交土地增值稅:
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2、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3、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的單位和個人,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
4、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準,凡居住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三年的,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