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6]1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規定:
(壹)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證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4、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