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修訂):“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壹)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二)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功的;(四)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78號):“第十五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壹)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二)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三)配合稅務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四)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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