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稅務稽查局應當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
1、納稅人已按履行期限繳納稅款的;
2、稅收保全措施被復議機關決定撤銷的;
3、稅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決撤銷的;
4、其他法定應當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
擴展資料:
《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第三十八條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壹般不得超過6個月;查處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延長稅收保全期限的,應當逐級報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1、案情復雜,在稅收保全期限內確實難以查明案件事實的;
2、被查對象轉移、隱匿、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其他證據材料的;
3、被查對象拒不提供相關情況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絕、阻撓檢查的;
4、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納稅人轉移、隱匿、損毀或者違法處置財產,從而導致稅款無法追繳的。
中國政府網——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