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入職新單位前取得過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過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不包括在內。
如果納稅人僅是在新入職前偶然取得過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則不受影響,仍然可適用該公告規定。
如,納稅人小趙2020年1月到8月份壹直未找到工作,沒有取得過工資、薪金所得,僅有過壹筆8000元的勞務報酬且按照單次收入適用20%的預扣率預扣預繳了稅款,9月初找到新工作並開始領薪,那麽新入職單位在為小趙計算並預扣9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可以扣除自年初開始計算的累計減除費用45000元(9個月×500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