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通知所稱體育場館是指用於體育訓練、體育比賽和體育鍛煉的專業場所。
本通知所稱大型體育場館,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或社會力量投資建設並向公眾開放的體育場(2萬座及以上)、體育館(3000座及以上)、遊泳池和跳水館(65438座及以上)。
5.本通知所稱體育活動用房地產和土地,是指體育場館、看臺、輔助用房(包括觀眾用房、運動員用房、競賽管理用房、新聞媒體用房、廣播電視用房、技術設備用房、場館運行用房等。)和占地,以及場館配套設施(包括通道、道路、廣場、綠化等。).
六、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體育場館用於體育活動的天數不得低於全年自然天數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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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通知自2016+0+0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壹致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