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能夠在啟運港隔離區內擁有辦理退稅業務的場所和相關設施;
(二)具備離境退稅管理系統運行條件,能夠及時準確地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信息;
(三)遵守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三年內未因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理;
(四)願意墊付退稅資金。
第十四條退稅代理機構由省稅務局會同財政、海關部門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選定,並由省稅務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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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