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阻止欠稅人出境實施辦法的通知》
三、阻止欠稅人出境的審批按以下程序辦理:
(壹)欠稅人所在地縣以上(含縣級,下同)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填寫《阻止欠稅人出境布控申請表》(壹式二份,壹份留存,壹份報審批稅務機關),連同有關書面材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以下簡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
(二)計劃單列市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的申請,應報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備案後,由市稅務機關統壹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
(三)省級稅務機關接到申請後應在24小時內審批完畢,並將審批意見通知申請稅務機關。審批同意的,由審批機關填寫《邊控對象通知書》送同級公安廳、局辦理邊控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