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列入失信人黑名單,無論多長時間都不會主動撤銷。必須在履行了法院判決或調解確定的義務後,由法院刪除。《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七條規定:“失信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刪除相關信息。”
(壹)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已經全部履行;
(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已經履行;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以下高消費和非必要消費行為將受到限制: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二等艙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
3、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4.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營運車輛;
6.旅行和度假;
7.孩子上私立學校,收費高;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的所有座位和其他動車組列車的壹等及以上座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