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壹,於企業,其行為不僅在形式上合法,在實質上也順應了政府的立法意圖;其二,於稅務機關,應該依法征稅,保護和鼓勵稅務籌劃。
2.事先性:在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後性。
稅務籌劃是在企業的納稅義務尚未發生之前,對將可能面臨的稅收待遇所做的壹種策劃與安排。
若是在納稅義務已經發生且應納稅額已確定之後,再做所謂的籌劃,那就不是稅務籌劃,而只是偷稅或避稅了。
3.時效性:我國稅制建設還很不完善,稅收政策變化快。
這就要求企業必須具備敏銳的洞察力,預測並隨時掌握會計、稅務等相關政策法規的變化,因時制宜,制定或修改相應的納稅策略。
否則,政策變化後的溯及力很可能使預定的納稅策略失去原有的效用,“變質”為避稅甚至偷稅,給企業帶來納稅風險。
在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時尤其要註意這壹點。
擴展相關:所謂稅務籌劃就是納稅人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使自己繳納可能最低的稅收而使用的方法。
“三證統壹”指的是法律憑證、會計憑證、稅務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