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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擔保的財產上存在抵押的,哪個優先?

咨詢熱線 ZI XUN RE XIAN

您好,最近我公司用壹輛汽車進行了納稅抵押擔保。但是在這之前,該車就已經抵押給了我公司先前簽訂的買賣合同的另壹方。請問,納稅擔保的財產上存在抵押的,哪個優先?

專業解答

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由此可見,您公司汽車上買賣合同抵押發生在納稅抵押之前,因此,買賣合同中的抵押優先於稅收。此外,還需要註意的是,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其欠稅情況。抵押權人、質權人可以請求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欠稅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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