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保證,屬於人的擔保。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作為納稅擔保人,向稅務機關提供相應的擔保。
當納稅人未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確定的期限繳清稅款、滯納金時,由納稅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繳納稅款及滯納金的行為。納稅擔保從稅務機關在納稅擔保書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納稅抵押
納稅抵押屬於物的擔保。對於納稅抵押物來說,既可以是納稅人自己提供的,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的。
納稅抵押就是企業把不動產當作抵押物。同時納稅抵押財產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納稅抵押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
3、納稅質押
納稅質押也屬於物的擔保。納稅人或擔保人提供動產或權利憑證,作為納稅的擔保。
納稅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納稅質押自納稅擔保書和納稅擔保財產清單經稅務機關確認和質物移交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