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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檢查的稅務檢查告知事項

1、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出10000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自收到《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提出聽證請求;逾期不提出,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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