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從首次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宜之日起時間不滿壹個評價年度的企業(以下簡稱“新設立企業”)。評價年度是指公歷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的企業。
(三)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的企業。
納稅信用評價周期為壹個納稅年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不參加本期的評價:
(壹)納入納稅信用管理時間不滿壹個評價年度的;
(二)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三)被審計、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正在依法處理,尚未辦結的;
(四)已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結案的;
(五)其他不應參加本期評價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