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稅務機關按照“窗口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窗口辦理”的原則辦理退稅。
稅務機關應當審核確認納稅人是否符合退稅條件和當期允許退稅的增量稅額,並將審核結果告知納稅人。
八、納稅人符合退稅條件且不存在本公告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稅務機關應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向納稅人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
上述10個工作日,自本公告第九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納稅人退稅免抵稅額核定之日起計算。
十壹、納稅人不符合退稅條件的,不予保留退稅款。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向納稅人發出不予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17.本公告自206543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