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二十八條壹般納稅人遺失已開具的專用發票抵扣聯的,遺失前已認證的,可以留存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件備查;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以由主管稅務機關憑專用發票認證,並留存專用發票復印件備查。壹般納稅人遺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專用發票抵扣聯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可留存壹份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