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考核稅務行政復議的範圍。復議機關只受理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換言之,即對抽象行政行為(規章、規定等)不服,不屬於行政復議的受理範圍。納稅人如果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可以向有關機關進行反映,或者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壹並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但不包括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