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變更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信息的,由扣繳義務人到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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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扣繳義務人已為納稅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但未進行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或者申報信息錄入有誤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報送以下信息:
(1)納稅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納稅人簽字的復印件(身份證件復印件留存);
(二)扣繳義務人修改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信息的說明;
(三)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
(4)扣繳義務人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收入的,應提供銀行對賬單和期間個人賬戶查詢明細記錄;
(5)扣繳義務人以現金形式支付收入的,應提供有收款人簽章的本期單位支付明細。
扣繳義務人出具的相關資料應加蓋公章。
四、主管稅務師事務所對符合條件的事項應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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