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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合法有效憑證,具體憑證是指哪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規定:“第六條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壹)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

上述建築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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