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失信人員不可以坐高鐵。被執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以上座位。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采取的行為:
1、壹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
2、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3、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