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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違反稅務管理制度應收什麽懲罰

根據《征管法》第六十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的。

(2)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3)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4)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5)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6)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

對不辦理稅務登記且逾期不改的納稅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違章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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