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號)第九條規定,按照方便就近原則,納稅人自行辦理或受托人為納稅人代為辦理的,向納稅人任職受雇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有兩處及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可自主選擇向其中壹處申報。
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其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來源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主要收入來源地,是指2022年向納稅人累計發放勞務報酬、稿酬及特許權使用費金額最大的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單位為納稅人代辦匯算的,向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為方便納稅服務和征收管理,匯算期結束後,稅務部門將為尚未辦理申報的納稅人確定其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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