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納稅信用修復的條件
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企業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1、納稅人發生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且已補辦的。
2、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未構成犯罪,納稅信用級別被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處理結論明確的期限期滿後60日內足額繳納、補繳的。
3、納稅人履行相應法律義務並由稅務機關依法解除非正常戶狀態的。
綜上所述,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虛假承諾的,撤銷相應的納稅信用修復,並按照《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調整表》予以扣分。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
第三條
需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納稅信用修復申請的納稅人應填報《納稅信用修復申請表》(附件2),並對糾正失信行為的真實性作出承諾。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虛假承諾的,撤銷相應的納稅信用修復,並按照《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調整表》(附件3)予以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