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並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登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