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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以外購、進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檔化妝品為原料繼續生產高檔化妝品,稅收管理有何要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檔化妝品消費稅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6號)規定:“三、納稅人外購、進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已稅化妝品用於生產高檔化妝品的,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開具的抵扣憑證,應於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妝品消費稅稅率計提待抵扣消費稅,逾期不得計提。

四、納稅人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征收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49號)規定,設立高檔化妝品消費稅抵扣稅款臺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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