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場所變更涉及變更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前,或者在住所、經營場所變更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