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規定:“七、納稅人因新購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解除、撤銷或無效等原因導致不再符合退稅政策享受條件的,應當在合同解除、撤銷或無效等情形發生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主動繳回已退稅款。
納稅人符合本條第壹款規定情形但未按規定繳回已退稅款,以及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騙取退稅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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